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发布单位:人员机构编辑:发布日期:2013/03/15浏览量:1400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深入开展,维护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保障我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参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和政策。
  (二)对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出总体部署,并督促实施。
  (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各单位、各部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
  (四)制定和健全学校治安综合治理规划、方案和制度。
  (五)统一部署,对全校所有单位和部门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
  (六)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促进工作。
  (七)办理学校党政领导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职责:
  (一)认真学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论、方针和政策,提高认识,增强综合治理意识和政治责任感。
  (二)根据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和工作范围,明确本单位、本部门的职责,切实承担起共同维护学校治安的责任。
  (三)认真组织本单位、本部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因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偏差而对学校治安造成消极影响,主动承担起减少违法犯罪、维护学校稳定的政治责任。
  (四)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责任制,防止发生重大事故和重大治安问题。
  (五)正确处理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关系,将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来抓。
第四条  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会议制度:
  (一)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
  (二)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由主任召集并拟定会议议题,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并监督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三)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讨论研究的重要事项:
  1.传达、学习上级的指示和有关领导的讲话精神。
  2.分析研究全校治安形势,提出加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供校党委和行政决策参考。
  3.听取委员工作汇报,研究并提出指导、协调、推动各单位、各部门落实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措施。
  4.研究各单位、各部门报请综合治理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有关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5.研究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奖惩事项。
  6.研究落实上级领导机关、校党委和行政交办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委员会联系制度:
  (一)委员要按时出席委员会会议,一般情况下不得指定他人代替开会。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者,要事先向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或办公室请假。
  (二)综合治理委员会不召开会议时,如有重大情况,由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与各位委员沟通。
  (三)委员如有提交综治委讨论的事项,应事先与综治委办公室沟通,并形成书面材料,由综治委办公室报综治委主任同意后,提交综治委会议研究。会议材料由综治委办公室负责在会前或会议上分发。
第六条  本细则由校综治办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