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校园交通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人员机构编辑:发布日期:2013/03/15浏览量:1247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校园交通管理规定


    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规定》,为了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工作生活秩序,切实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

机动车辆出入校园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机动车辆包括各类汽车、摩托车、燃油助力车等机动车辆。
本校公有机动车辆和教职工私家车,可凭行驶证到保卫处免费办理通行证,凭证进入校园。
在校内经商的送货车辆可凭与学校职能部门签订的经营协议到保卫处办理临时出入证,在校内经营期间凭有效的临时出入证出入校园,按指定路线在校园行使和停靠,不得影响学校正常交通秩序。
各类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含警车、消防车、救护车辆、银行押运车辆、邮政车辆,可免通行证进入校园。
校外其他车辆必须在指定的校门履行登记手续并换证后方可进入校园。
各类营运车辆不得进校园候客营运,若发生此类情况,交通管理人员可将混入校内的候客车辆清出校园。
进校施工的大型车辆需由施工管理单位和保卫处共同签署通行证,并指定行使线路和出入校门。如大型车辆在行驶和作业中损坏学校道路和公用设施,则应由施工方给予赔偿。其它施工车辆进入校园后,也必须按照指定线路行驶。
各类无牌证车辆、报废车辆、驾校实习练习车辆和车容恶劣的车辆禁止驶入校园。
校外人员进入校园散步和锻炼时,不得将机动车辆开进(骑进)校园。
学校周边借道校园的过路车辆、无正当进校理由的社会车辆不得进入校园。
为减少校园内污染和噪声,三轮摩托车和拖拉机等车辆不得进入校园,特殊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临时进入校园并按照指定线路行驶。

二、机动车辆行驶规定
11、机动车辆在校园行驶须遵守交通规则,时速不得大于20公里。校园内禁止鸣喇叭,禁止摩托车播放音响在校园内行驶。
12、进入校园,行人优先,机动车必须减速礼让行人。

三、机动车泊车规定
13、不得随意在校内主干道上停泊任何车辆,以保持道路畅通。在校内其他公共场所停放车辆必须服从值勤人员的管理,或泊车到车位内。泊车时必须关好门窗并妥善处置车内贵重物品。
14、校园内不向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泊位,非本校的车辆不得在校园停泊过夜。
15、各校门外喇叭口区域的使用权属于学校,任何社会车辆不得在此停靠候客,以保持校门畅通,确保校门口交通安全。

四、机动车违规处理
16、对于超速、随意鸣号等行为,将视情节分别实施公布名单、限期整改、限期谢绝进校等处理。
17、对于随意停车、影响道路交通秩序的行为,将视情节分别实施贴单提醒、锁车等处理。
18、对于在校内使用无牌照机动车辆(含燃油助力车)和无证驾驶机动车的师生员工,将视情节实施书面警告限期改正、通知违规者所在单位、暂扣车辆、依法交由警方治安拘留等处理。对于使用非法改装车辆的,一经发现直接暂扣车辆。
19、对于强行冲撞校门的校外车辆,直接将车主送交公安机关,按司法程序处理。
20、如发现持有本校机动车通行证的车辆在校园内从事候客营运的,则相应的通行证以作废处理。校内机动车通行证必须车证相符,通行证不得转让或转借。
21、进入校园的任何车辆若违法,则依相关法规处理。上述行为中,如同时违反其他校规校纪的,则按相应规定一并处理。

五、非机动车和行人管理
22、非机动车在校内须靠边行驶、按指定场所停放;对于随意停放在路边的,学校交通管理人员和其他校园管理人员可将其搬运到附近指定场所。
23、非机动车车主应履行必要的保养义务。对于长期废弃在校园公共场所且破旧不堪、无法使用的非机动车,学校交通管理人员定期采取转移收集、公告限期认领,逾期无人认领的无主废车将被清出校园。
24、为确保安全,在地下通道的下坡路段和进出校门时,非机动车骑乘人员必须下车推行。
25、非经报批,任何行人不得在校园道路上从事球类、轮滑等有安全隐患的活动。
26、行人在校内行走时,应遵守社会公德,避免横排成行,以免影响道路的正常通行。

六、其他
27、保卫处作为校内交通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园内交通管理,并以在各路段、校门安排值勤管理人员的形式,行使上述管理职能,随时查处和纠正违章行为。
28、除本规定条款之外,如学校有重大活动,保卫处按照满足活动需要、尽量减少干扰师生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原则,对校内交通实行临时管制,并在事先公布临时管制方案。
29、学校根据校园特点,为维护安全秩序,在部分路口设置交通管理设施,设定相应机动车禁区,具体办法根据实际需要而定。
30、校内交通值勤管理人员要严格规范管理、文明公正值勤,并接受校内师生的监督。
31、如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按国家现行交通法规处理;属于轻微碰擦事故的,原则上双方直接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委托保卫处组织民事调解;如事故较大,一时难以协商解决,则报交警处理。
32、凡在校园内行驶的各类车辆的驾驶人员和行人,均属于本规定的管理范围,应该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同类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201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