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人员机构编辑:发布日期:2013/03/18浏览量:1269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我校公共财产和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和减少火灾损失,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省、市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二章 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三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即学校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各处级单位和部门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 各部位明确防火安全责任人。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保卫处。
   第四条  各级防火组织的工作职责
   (一)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省、市消防条例,全面领导和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逐级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
   2、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解决学校消防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决定重大隐患的整改措施;
   3、每年上半年组织一次防火安全抽查,每年底组织一次防火安全大检查,不断完善学校的消防安全设施,改善消防工作条件,消除各种火险隐患;
   4、制订学校灭火预案,临时领导指挥火灾现场的人员疏散、人员救护、灭火、重要物资转移等。研究决定学校一般火灾事故的处理意见,参与公安消防机关对学校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在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领导小组所辖部门、部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完成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书”中规定的各项消防工作任务,并与所辖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2、制订落实各部位的防火安全制度和相关工种、岗位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订防火重点部位灭火预案,不断完善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3、明确各部位消防工作责任人,建立部位义务消防员岗位责任制,定期安排义务消防员参加消防培训;
   4、各部位均需指定1-3名义务消防员(一个学生公寓楼层、实验室、教研室、研究中心等应不少于1名,防火重点部位应不少于2名),具体负责所在部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5、及时上报本部门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危险品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情况;
   6、积极开展群众性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定期对教职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充分利用本防火安全领导小组中的消防骨干力量,大力普及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消防安全知识;
   7、坚持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每季度至少组织所属部门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大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各种火险隐患;
   8、对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先行岗前培训,学生第一次上实验课要首先进行消防安全教育,详细讲解实验室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9、负责本部门各种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保护与管理。及时上报本部门需要维护、更新和补配的各种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种类及数量。
   (三)部位防火安全责任人工作职责
     部位防火安全责任人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和保卫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部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其工作职责如下:
   1、每周对本部位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巡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大检查,及时消除各种火险隐患;
   2、杜绝违章用电和违章用火,及时向总务处能源管理科申请更换老化线路;
   3、及时向保卫处消防安全科报告本部位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危险品的存放情况,保证各种危险品的存放符合防火要求;
   4、保护好本部位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根据本部位的防火需要,随时向保卫处申报所需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的种类和数量;
   5、防火重点部位必须建立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制订灭火预案;
   6、负责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防火灭火知识,使本部位工作人员均能做到“三懂”、“三会”和“四能”(“三懂”即: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火灾的预防措施,懂火灾的扑救方法; “三会”即: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四能”即:能宣传,能检查,能及时发现整改隐患,能有效扑救初起火灾);
   7、积极参加保卫处组织的消防安全培训;
   8、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部位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保卫处消防工作职责
   (一)保卫处在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领导和公安消防机关的指导下,负责全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制订落实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抽查,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大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各种火险隐患;
   (三)加强对学校防火重点部位的检查和监督,督促相关部门和部位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和制订火灾预案;
   (四)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掌握学校各建筑物的结构、消防水源及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配备分布情况;
   (五)负责学校义务消防员(部位消防安全员)的组织领导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其防火、灭火能力;
   (六)负责全校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换和补充工作;
   (七)负责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和防火、灭火及火灾逃生知识的普及工作;
   (八)承担一般性动用明火和简单装饰、装修工程的审批,并实行监督检查;
   (九)发生火灾事故及时赶赴现场,果断处置初起火灾,配合公安消防机关组织重特大火灾的扑救工作;
   (十)查处一般违章,协助公安消防机关做好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章  消防设施
   第六条 学校在制订总体发展规划时充分考虑消防供水管网、消防安全通道、消防设备(消防栓、消防泵等)的布局。校内主干道及主要建筑物周围的道路保证大型消防车通行,有地下管道或地下暗沟的路段保证能够承受大型消防车的重压。
   第七条 校内新建、扩建、改建以及重新装修的各类工程项目,必须按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防火设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防火设计、装修图纸送保卫处会审,并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工程进行消防检查验收,并将整套消防竣工资料送交保卫处消防安全科;验收时,应同时通知学校保卫处、总务处和该建筑物的管理使用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施工单位应按照防火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防火设计内容,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确需变更的,必须经保卫处报市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核准;
   第八条  学校一般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补充与维修由保卫处负责;各建筑物内的室外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由该建筑物的安全管理部门或使用部门(未明确安全管理部门的)负责管理;室内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由使用该房间的部门负责管理。学校室内外消防供水管网及消防栓由保卫处签订专业维护单位负责维护与管理。各消防控制室值班由该建筑物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消火栓管理与保养:室内消火栓每年进行一次检查、维修、保养工作。室外消火栓半年进行一次放水、上油保养工作。冬季做好油漆防冻维护工作。消防泵定期启动,保持消防泵能正常运转。每年两次对全校防火门、安全疏散指示灯进行检查维修。定期对消防报警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第九条 学校消防知识宣传、人员培训、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的购置与维护资金列入学校预算,专款专用,保证火灾预防和灭火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不得填压、圈占消防栓,占用防火间距; 不得锁闭安全门出口和堵塞疏散楼梯、消防通道。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学校防火安全责任制和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
   第十二条 各部门必须结合本部门安全防火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各种消防组织,明确消防责任,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内的所有供电线路和临时接线必须先向总务处能源管理科申请获批后由专业电工进行,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乱拉乱接线路。学校有关部门所聘用的电工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上岗证,并不断加强对电工人员的爱岗敬业教育,严格执行电工人员操作规程,确保学校的用电安全。
   第十四条 基建处、设备处、总务处、后勤总公司物业中心等部门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承包和房屋租赁合同中,必须包含消防责任条款,明确工程施工和房屋租赁中甲、乙双方的消防责任。
   第十五条 后勤总公司物业中心在每年的雨季到来之前,要安排专人对全校避雷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以避免学校建筑物发生雷电火灾。
   第十六条 校园内严禁焚烧废纸、垃圾、树叶等。防火重点部位严禁动用明火。因工作需要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报经保卫处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现场要有专人负责,严禁违章作业,确保防火安全。确需焚烧的树叶和杂物必须按照学校的规定,在指定的垃圾箱内焚烧。
   第十七条 报告厅、活动中心、商店、超市、图书馆、体育馆、学生公寓、餐厅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做到:①不超过额定人数; ②安全出口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保持消防安全通道畅通无阻; ③不得在以上场所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危险品; ④电器设备的安装和线路走线必须符合防火规范; ⑤坚决杜绝违章用电; ⑥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及人员疏散。
   第十八条 举办大型集会、展览会、篝火晚会、灯会等大型活动必须例行审批制度。主办单位必须指定安全负责人,制订应急疏散预案和灭火预案,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并在举办日的5日前向学校保卫处提出申请。保卫处接到申请后2日内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3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九条 公共活动场所的装饰装修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应当使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确需使用可燃材料的必须进行防火处理。绝对不能使用易燃材料或燃烧后会产生剧毒烟雾和气体的材料。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定我校的防火重点部位。保卫处消防安全科要建立防火重点部位档案,指定防火重点部位负责人,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有计划地对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保证防火重点部位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第五章 火灾报警与人员疏散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要立即拨打火警“119”电话报警,任何部门和个人均应无条件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碍报警。报警时报警人要沉着冷静,口齿清楚,讲清发生火灾的具体单位(哪个校区、生活区),建筑物名称及具体位置,火灾性质及火势情况,建筑物内有无人员被困,报警人的姓名与报警电话号码。报警单位要立即安排人员到校门口接应消防车。同时,要采取一切手段向着火建筑物内的人员发出警报。火灾现场中的行政职务最高者是火灾现场的临时指挥员,有义务根据火场情势合理地组织人员进行灭火,有秩序地对建筑物内的被困人员进行营救和疏散。存放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贵重物品的,应视情况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安全转移。
   
                                 第六章 火灾扑救
   第二十二条 灭火的原则和方法
   (一)救人第一的原则; 
   (二)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
   (三)先控制后灭火的原则; 
   (四)救火时不要轻易敞开窗子,避免燃烧加快和火灾蔓延;
   (五)要选择合适的灭火器材; 
   (六)灭火器最好集中使用,增大灭火威力;
   (七)灭火时最好用湿毛巾捂住口鼻,避免烟雾中毒。
   第二十三条 发生火灾时,任何部门和个人(未成年人除外)都有实施有组织灭火的责任和义务。先行到达火灾现场的人员要根据灭火的原则和方法全力实施灭火。火场附近的工作人员和校区义务消防员接到火警命令后,必须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火场,在火场指挥员的统一指挥下实施灭火或营救。发生火灾后,有关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切断失火建筑物内的供电电源,为消防栓进行供水加压。
   
                                第七章 火灾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 火灾事故后的现场,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再行进入。发生火灾时,对现场发现的可疑人员要立即加以控制,防止其逃跑或对现场进行破坏。发生火灾后的目击者、知情者和火灾部门的防火负责人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积极向调查组提供物证和言证。发生火灾的部门事后要及时向保卫处递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发生火灾的时间、地点、起火原因、扑救过程、火灾损失、事故责任人,本部门应吸取的教训,火灾事故后采取的整改措施等。由保卫处向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写出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由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研究决定对火灾事故责任部门、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第八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在防火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学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有利,消防安全措施落实,防火组织、防火制度健全,及时消除火险隐患,消防器材设施保管完好,无火灾事故发生;
   (二)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或火灾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三)及时组织、参与火灾扑救,避免造成更大损失,贡献突出的。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部门或个人,由保卫处提出处罚意见并上报分管校领导,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执行。对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保卫处按规定要求直接责任人进行损失赔偿。
    第二十七条 对处罚决定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后的3日内向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人提出申诉。
    第二十八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接到损失赔偿通知书后,5日内将赔偿款送交保卫处。对拒不履行赔偿的,报请校领导同意后,从其单位创收款项或个人津贴中扣除。施工队从其工程款中扣除,其他临时工由其单位从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一)电工人员不按操作规程布线,造成走线不规范,接头不牢靠或用线严重与其所承受的负载不符的;
  (二)非电工人员随意乱拉乱接线路的;
 (三)不经有关部门批准,随意在原有线路上接入大功率电器的;
  (四)  在集体宿舍内(包括单身教工宿舍、学生公寓宿舍、临时工宿舍等)未经批准,私自安装大功率电器,使用电褥子、电炉子或其他功率超过500瓦的电器设备的;
  (五)违反防火安全规定,在集体宿舍内使用蜡烛、普通蚊香及其它禁燃物品的;
   (六)违反防火安全规定,在集体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或剧毒危险品的;
   (七)对存在的一般性火险隐患,经通知仍不能按期整改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严重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双倍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一)私自将消防设备、灭火器材挪做他用或无故造成损坏的;
   (二)填压、圈占消防设施或堵塞消防安全通道的;
   (三)装饰、装修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在校园内焚烧树叶、废纸等垃圾的;
   (五)防火重点部位未经批准动用明火,又未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的;
   (六)对存在的火灾隐患经通知拒不整改,发生火灾事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不履行本规定中的防火检查职能,对存在的重大火险隐患不能及时上报,造成本部门发生火灾事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由于其他违反本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发生火灾事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