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毕业生户籍迁移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发布单位:人员机构编辑:发布日期:2017/06/16浏览量:115

各学院(含滨江学院)、户籍在校毕业生: 

根据公安部门最新颁发的《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南京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所在地派出所的要求,现将2017届毕业生户籍迁移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相关工作要求 

1、请各学院务必尽快通知到每个需办理户口迁移的毕业生,并协助收齐有关材料(有关事项说明)后,以学院为单位于2017年6月15日下班前,交至保卫处户籍办(中苑老行政楼401室)(注:毕业证复印件可延迟到6月19日下班前),便于集中办理户籍迁移服务。 

2、由于时间紧,任务急,请各学院派专人负责落实。 

3、如本次未能按时交齐相关材料的毕业生,6月22日后可自行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盘城派出所服务大厅办理。 

二、毕业生户籍迁移有关事项说明 

(一)毕业生参加首次派遣,需要迁往报到证上的派遣地址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毕业证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书面申请。 

(二)毕业生考入外校研究生需办理户籍迁移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本人毕业证复印件; 

2.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 本人录取通知书或调档函复印件。 

注:根据录取通知书复印件或调档函复印件上的迁移地址进行迁移,复印件上必须注明: 

迁移地址:XX省XX市XXXX,此地址确认无误,否则后果自负,本人签名及日期。 

(三)需直接将户口迁回原籍的毕业生,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迁移户口书面申请; 

2.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本人毕业证复印件。 

(四)需将户籍迁往已购置商品房的毕业生:1)在南京购置新房产的(房产购买日期需在2017年2月1日之前),可直接迁入,迁移证上地址填写新购房地址;2)在外地购置新房产的,迁移证上地址仍然填写户口原籍地,但不用回原籍落户,直接持迁移证到新购置房产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购房入(落)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 本人迁移户口书面申请; 

2.新购置房产的房产证复印件; 

3.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 本人毕业证复印件 

(五)暂时无法确定毕业去向的同学,需出具尽快将户籍迁出的书面承诺书。 

备注:以上材料由学生在通知规定日期前自行准备好交辅导员,逾期请于6月22日以后自行前往盘城派出所办理。 

三、书面申请格式要求 

申 请 

本人XXX;性别: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人现自愿将户口迁至: 

工作单位具体地址(或XX省XX市XX区人才服务中心)或原籍(XX省XX市XX区XXXX小区XX幢XXX室(地址需精确到门牌号))或自购商品房(XX省XX市XX区XXXX小区XX幢XXX室(非南京地区地址需原籍地址,精确到门牌号))。 

本人已与落户地派出所确认接收本人户口,并承诺不再迁回学校集体户。 

申请人:(签名) 

日 期:XXXX年XX月XX日 

四、友情提醒 

1、户籍迁移证有有效期,请及时落户。 

2、各地有自己的户籍政策,请仔细咨询后确认。 

3、原则上户籍在校的毕业生户籍应迁出。 

学工处 保卫处 

201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