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绿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人员机构编辑:发布日期:2018/09/30浏览量:1278

校园绿地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学校校园遍布着大量的草坪绿地,由于季节和天气原因,不少绿地草坪呈现季节性枯萎,极易诱发火灾,很多地块已经成为消防防范的主要区域。为预防校园户外场所发生火险火灾等消防事故,维护校园消防安全和平安秩序,特制订本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焚烧垃圾、枯枝等可燃物。<br>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从事开垦烧荒等作业。<br>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从事野炊、烧烤等活动。<br>  

 四、根据政府法规,校园内禁止燃放孔明灯。<br>   

五、平日校园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因民俗节日等原因燃放的,必须在安全的地域实施,并由燃放者自行落实好消防安全防范措施。<br>   

六、绿化作业产生的枯枝、枯草等大量可燃物品,不得堆放在校园角落,更不得焚烧处理,必须及时清理出校园。<br>   七、各单位要教育师生注意吸烟安全,不得随意丢弃烟头,尤其不得将燃烧的烟头丢弃在草坪、可燃物堆放处和垃圾箱中,烟头等火种必须妥善处置,以防酿成火险火灾。<br>   

八、校园环境管理部门有义务对季节性的枯萎草坪及时采取清扫、割除等必要的措施,以降低草坪火灾发生的风险。<br>   九、因过失原因(丢弃烟头等火种,燃放爆竹等)造成校园绿地火险火灾的,对过失者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并赔偿火灾火险的直接损失。对于在校内焚烧可燃物、烧荒、野炊、燃放孔明灯等故意点火行为而造成直接或衍生火灾事故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将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br>  

十、保卫处负责全校消防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和消防事件处置工作。<br>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保卫处

201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