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综合治理责任制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人员机构编辑:发布日期:2013/03/15浏览量:1385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综合治理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综合治理工作,完善和落实综合治理责任制,调动各方面力量,创建平安文明、和谐有序的校园环境,营造良好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建设与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试行)、中央综治委、国家教委、公安部《关于整顿高等学校治安秩序的通知》和《江苏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以及江苏省教育厅关于综合治理的有关规定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综合治理工作遵循:科学管理、依法整治;谁主管、谁负责;教育与奖惩相结合;治标与治本兼顾、重在治本;各单位“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和“推进创建平安校园、和谐校园”的原则,建立工作责任制,做到分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群防群治,齐抓共管。
第三条 综合治理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校内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是本单位综合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建立综合治理工作岗位责任制,即把抓好综合治理工作作为各单位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之一;把完成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作为干部政绩考核、晋职晋级、评选先进等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  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经费预算计划,由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综合治理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书记、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监审处、学生处、总务处、后勤服务总公司、保卫处、工会、团委等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的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负责人组成,学校综合治理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保卫处。
各院系成立本单位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副书记、副院长任副组长,院系秘书、团总支书记、辅导员等为成员。学校其它单位要确定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综合治理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2、加强综合治理组织机构及其工作规章制度建设,组织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具体措施。
3、建立并执行学校关于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奖惩制度,对校属各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指导、部署、协调、检查及考核评比。
4、适时研究分析学校综合治理工作的新情况,对全校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总结。
5、统筹安排综合治理相关的建设项目,并予以监督和审查。
6、做好动态信息工作,严防国内外敌对势力、非法宗教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对高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安全、公安机关制止并处置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7、加强同地方政府综合治理工作部门的联系;承担校党委、行政、综治委交办的综合治理的其它事宜。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综合治理工作的共同职责是:
1、贯彻执行学校有关综合治理工作的部署。按照签订的《综合治理和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求,搞好本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
2、制定本单位综合治理工作计划,落实本单位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及时向学校综合治理工作委员会反馈本单位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隐患问题。
3、加强同学校其他单位的配合与协调,认真完成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宣传教育、信息收集和报送、安全防范、消防安全、矛盾纠纷化解、临时用工的管理等各项工作任务,要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努力将各种治安问题和不安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适时总结本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机关各单位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各单位要明确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安排相应的工作责任人,主要有:维稳与安全工作、消防安全工作、国家安全与反邪教工作、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等责任人,各责任人名单要报送综治办备案。各单位要经常分析研究综合治理工作,做到有布置、有总结。
第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法制观念教育和反邪教教育,每年要根据季节变化和工作需要,适时开展针对本部门职工的各方面的安全法制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增强法制观念。重大事件、重要时期机关各级领导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积极开展工作。结合各单位工作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综合治理宣传发动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要重视安全信息工作,要做到安全信息覆盖全面、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信息员要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良好的业务水平,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报送各方面信息。要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监督管理,明确管理责任人,及时删除和封堵有害信息。信息员名单要报综治办备案。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防范工作,经常开展防盗、防骗等安全防范教育,增强职工自我防范意识;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积极配合消防主管部门或学校开展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演练,维护好本单位的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备完好、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做好国家安全教育、防邪教教育、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教育本部门职工遵守交通规则,公私车辆按要求在指定地点摆放整齐,服从校园保安管理,维护良好的校园秩序。
第四章 院、系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各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综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安排相应的工作负责人,主要有:维稳与安全工作、消防安全工作、国家安全与反邪教教育工作、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责任人,各责任人名单要报送综治办备案。各院系要定期分析研究本院系内不安全因素,每学期举行专题会议、活动不少于2次,每月开展一次维稳安全隐患排查并上报综治办,特殊时期每日坚持“零”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各院系每学期要有针对性的对全体师生进行教学(含实验、实习)安全教育,严格操作规程,防止教学安全事故发生。要加强法制观念教育和反邪教教育,每年要根据季节变化和工作需要,适时开展针对本院系师生的各方面的安全法制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增强法制观念。重大事件、重要时期院系各级领导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积极开展正面引导工作,统一思想并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结合本院系工作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综合治理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 各院系要重视安全信息工作,要做到安全信息覆盖全面、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要成立精干的信息员队伍,信息员名单要报综治办备案,要求信息员要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良好的业务水平,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报送各方面信息。要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监督管理,明确管理责任人,及时删除和封堵有害信息。要加强对学生社团和群体活动的管理,举办大型群体活动要进行安全评估,贯彻“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安全保卫方案要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六条 各院系要高度重视安全防范工作,经常开展防盗、防骗等安全防范教育,增强师生自我防范意识;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积极配合消防主管部门或学校开展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演练,维护好本院系教学、科研、学生公寓等场所的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备完好、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 各院系要做好国家安全教育、防邪教管理工作,禁止师生参加“法轮功”等邪教活动。
第十八条 各院系要加强对学生宿舍的管理,经常检查学生宿舍用电、防火、外来人员留宿、外宿等情况,定期排查各类矛盾纠纷,积极配合保卫、公安部门对发生的矛盾纠纷及时处理。教育师生遵守交通规则,公私车辆按要求在指定地点摆放整齐,禁止车辆乱停乱放。师生进出学校要服从门卫保安管理,维护良好的校园秩序。
第五章 学校综治委成员单位主要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学校办公室是学校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部门,协调全校各单位加强综合治理工作,协助保卫处做好综合治理办公室的相关工作。加强校园信息的管理和监控,严防有害信息传播;切实消除不安定因素,维护学校稳定,负责综合治理信息的审核和发布。
第二十条 保卫处是维护学校治安秩序的职能部门,负责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的管理,要将安全防范工作落到实处,做到制度健全、工作到位、保障有力、措施有效。负责加强校园治安防范、消防安全、交通秩序维护、门卫管理、案件侦破、隐患排查、突发事件处理等各项工作。积极配合公安、城管等执法部门加强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治理,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配合宣传部、学生处、团委、各院系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增强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学校安全稳定。积极主动做好学校综治委交办的其他各项综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宣传部负责综合治理的宣传发动工作,广泛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法制教育,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增强师生员工的遵纪守法观念,为学校综合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建立良好的校园宣传秩序,净化校园文化、娱乐环境。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综合治理的教学安排、管理,确保全校教学环节安排合理、有序,对全校学生到课情况动态掌握,加强教学管理,从严治教,严格执行学生学籍管理和学校有关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不因教学环节出现问题而影响校园安全稳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处负责学生行为管理,加强对学生进行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行为规范教育,引导学生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良好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负责加强对学生各项活动的管理,调解、处理学生的矛盾纠纷,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第二十四条 总务处负责学校综合治理基本设施建设和学校房产的管理,制止一切破坏房屋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及乱搭乱建的行为。加强对公有住房、校园内私房出租的管理,及时清理不符合规定租住校内的外来人口。负责爱国卫生运动的开展,治理违反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加强对校园物业的管理,禁止私自在校园内饲养家禽家畜。
第二十五条 基建处负责校内建筑工地的安全及施工人员的管理,确保建设安全。
第二十六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加强校园环境管理,治理有损校园环境的行为,配合总务处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治理违反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建设安全、文明、整洁、优美的校园环境。负责加强食堂、学生公寓的管理,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严把食品卫生关,杜绝食物中毒事件发生;避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严格遵守水、电、锅炉的操作规程,做到安全运行,确保无安全事故发生。加强对校内各类经济实体的管理,治理校内违章经营行为。
  组织部、人事处负责学校综合治理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监审处负责学校综合治理工作的日常督查;工会负责教职员工家庭矛盾化解工作;团委负责学生活动、学生社团及校园文化管理。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学校适时对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对落实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学校将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认真行使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直接责任人,在评奖、晋职晋级等方面行使“一票否决”,并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1、因领导不重视,责任不落实,造成本单位治安秩序混乱的;
 2、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纠纷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以致发生集体上访、非法游行、聚众闹事、停课、停工等问题或造成严重后果,危害校园稳定的;
 3、因工作不负责任发生重大案件和恶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4、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到位,本单位师生员工中发生违法犯罪情况比较严重的;
 5、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存在重大治安隐患,对学校综治委整改意见拒不执行的;
  6、因教育、防范不到位,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
  7、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认为其他需要予以否定的。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综合治理责任制暂行规定》的行为,学校综治办将视情况做出处理。
  1、对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内乱搭乱建的由总务处责令限期拆除。
  2、对违反规定在校园内饲养家禽家畜、犬、猫及宠物的,由总务处书面告知当事人限期自行处理,否则由总务处将情况提交保卫处,保卫处会同总务处、后勤服务总公司等相关部门进行捕杀。
  3、非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进行营利性展销、促销、经商活动,否则由保卫处对在校内无证经营行为予以取缔。
  4、对毁坏校园绿地行为,一经查实由后勤服务总公司责令当事人限期恢复,保卫处给予积极配合。
  5、对违反规定乱行、乱停、乱放车辆行为,没收其校园车辆通行证,经教育不改的由保卫处将其行为在校园网上通报。
  6、对违反学校公用房(含租住公用住房)管理有关规定者,由总务处限期整改,否则由学校房管部门收回房屋,保卫处给予积极配合。
  7、对租用公用房(含租住公有住房)和教师住房的校外人员违反综合治理规定的,参照第二十八条第六款规定追究出租者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党政机关、教学单位、科研单位、教辅单位和后勤保障单位(含校办企业),本规定由学校综合治理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